主页 > 动态资讯 > 财务审计 >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的条件

2014-08-09 21:02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一)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二)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三)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经我会核准公开发行优先股后,上市公司的普通股不再属于上证50指数成分股的,上市公司仍可实施本次发行。


京ICP备京1304600号   诚聘英才   技术支持© 2013 Legend Capital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中财国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