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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王凯
2014-09-02 20:23
申请人:王凯,男,1988年1月出生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龙屋邮政所
被申请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90号
申请人不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对其信息公开申请未予答复,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会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其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要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追究其行政责任,并承担申请人因申请行政复议而产生的邮递费用。
申请人称,其于2014年2月17日通过挂号信(编号为XB12077176544)向被申请人寄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查询被申请人已于2014年2月20日签收。但被申请人超出法定期限未予答复,也未作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被申请人称,其未收到上述挂号信,无法对相关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为:中国邮政网上邮件跟踪查询记录所显示的编号为XB12077176544的挂号信“已签收”,签收人为中国邮政派驻东部软件园的网点(以下简称软件园网点),查询记录中所显示“单位收发章”,系软件园网点收发章,被申请人没有签收记录。同时,被申请人与中国邮政也未签订过委托代收信件协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方负有答复申请人的义务。截至目前,被申请人尚未收到申请人提出的上述信息公开申请,因此无法作出依申请信息公开的行政行为。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于2014年2月17日交寄编号为XB12077176544的挂号信,收件人为被申请人。根据《邮政法》第八十四条和《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该挂号信为给据邮件,应由被申请人签收。2014年2月20日,中国邮政杭州石灰桥投递组将该挂号信投递至软件园网点后,由软件园网点签收后加盖收发章。另查明,软件园网点无被申请人对该挂号信的签收记录,被申请人亦未与中国邮政签订委托代收信件协议。
上述事实,有中国邮政网上邮件跟踪查询记录、邮件交寄清单以及软件园网点出具的“大宗邮件投递清单”和《说明》等证据证明。
综上,本会认为,中国邮政网上查询记录所显示的2014年2月20日该挂号信“已签收”,实系软件园网点的“已签收”,并非被申请人作为收件人的“已签收”。因此,不能认定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方负有答复义务。申请人虽通过挂号信寄出信息公开申请,但被申请人未收到该申请,客观上无法依法履行依申请信息公开答复职责。故对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等主张,本会不予支持。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证监会
2014年7月1日